同性恋伦理问题导致的后果

目录
  1. 主观方面
  2. 客观方面

同性恋相关的伦理问题一方面会给其群体带来新的问题和伤害,另一方面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成为不稳定因素。下面仅从主观、客观方面稍加探讨。

主观方面

自我否定

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污名、歧视、偏见,被他们内化后形成自我否定,表现为道德和人格分裂。一方面,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取向很明确,自己的性行为又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外界对同性恋群体的不认同又使他们感到茫然和痛苦。他们不敢向他人表明自己的真实性倾向, 在家庭中,同性恋者不被父母和亲人接受;在工作中,自己的性取向一旦暴露,将面临讥讽、 嘲笑、辱骂、暴力攻击甚至被解雇的危险。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恶性局面,在面对家人和社会时,他们不得不隐瞒或伪装自己的性取向,戴着面具生活,身心憔悴。这种来自主流社会的压力,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和城镇更加突出,使他们生活在痛苦、挣扎和压抑之中,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时,就会不堪重负,出现抑郁自杀、攻击他人和社会等极端事件。

性耻感严重

性耻感是指因自己的性心理或性行为被人知道而产生的耻感。耻感文化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最深层,重视耻感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耻感文化中,个体特别在意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形象,时常关注别人怎么说、怎么看、怎么议论自己, 其行为被诸多的外在社会标准、制度、规范所制约、支配,由外在的东西左右着自己的行动。 我国传统的性价值观念中,只有婚姻关系中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才是正当的,因此要求人们忽略与此无关的性意念、性情感与欲望,否则就是可耻的。

多数同性恋者的性耻感源于对自己性取向暴露的恐惧,怕被周围的人猜疑、耻笑、羞辱、 厌恶、孤立,到了结婚年龄不得不选择缔结异性婚姻来逃避压力和应对现实,“为了结婚而结婚”是他们的真实内心写照。但进入异性婚姻后,他们接着又陷入了新的伦理和道德困境: 一方面,他们无法克服自己的性取向和性行为,让自己变得爱上异性;另一方面,他们不得不在别人面前伪装自己,欺骗对方,背负上沉重的心理、伦理和道德包袱。

客观方面

遭到社会排斥,成为边缘人群

社会排斥是指个人或群体被全部地或部分地排除在充分的社会参与之外,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纽带的松弛,是一种歧视的表现。同性恋人群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主流社会对其社会排斥现象非常严重,由于长期存在污名、歧视、偏见,同性恋现象不能被主流社会接纳和包容,同性恋群体表现出一种主动和主流社会对抗的情绪,使得他们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纽带松弛,部分同性恋者沉醉于“同志圈”的生活,逐渐疏远社会,成为边缘人群。

“同妻”与“同夫”面临巨大压力

2012年6月15日,四川大学韩语教师、女博士罗洪玲得知自己被同性恋丈夫“骗婚”,跳楼自杀身亡的新闻见诸报端后,“同妻”相关问题走入公众视野。

“同妻”一词源自国人对男同性恋者的俗称“同志”一词和“妻子”一词的结合,嫁给男同性恋者的异性恋女性(“直女”)被称为“同妻”,而娶了女同性恋者的异性恋男性(“直男”)则被称为“同夫”。“直男”和“直女”分别是同性恋群体对于异性恋男性和异性恋女性的特殊称呼,源自英国常用“bent”(弯曲的)指代同性恋,用“straight”(笔直的)表示异性恋。如果一个直男被男同性恋者所吸弓I,与之发生了同性性行为,就被同性恋者形象地称为“掰弯”,在同性恋文化中,常把“掰弯”直男作为能力的象征和炫耀的资本。

许多西方国家同性恋婚姻已经合法化,同性恋者多与同性结为伴侣关系,较少缔结异性婚姻,因此,国外有关于“同妻”“同夫”的学术研究鲜见。据保守估计,国内的“同妻”人数在 1600万左右,“同夫”人数在200万〜400万左右。

因女性相较于男性属于弱势群体,研究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同妻”现象。男同性恋者缔结传统婚姻,他们把家庭和妻子当成了抵挡社会舆论的挡箭牌,使“同妻”成为更加特殊的弱势群体。婚后的男同性恋者往往保持着男男性关系,很少甚至不与妻子同房,“同妻”不仅得不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而且还经常遭受丈夫的冷落、漠视和家庭暴力,使她们遭受着情感和生理上的双重折磨。

张健等认为,“同妻”的正当权利受损,婚姻中的男同性恋者侵犯了其妻子的“配偶权”和 “健康权”,而且由于立法的空白和司法救济的不完善,当“同妻”提出离婚诉讼时,也会面临诸多司法救济困境,如离婚理由与离婚损害赔偿法无明据,离婚诉讼取证困难等口间。林旭东认为“同妻”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面临重重困境:第一,法律保护缺失。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同妻”群体的自主婚姻权、生命安全权等一系列法律权利遭受侵犯。“同妻”往往是在同性恋丈夫隐瞒其性取向的情形下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同妻”丧失了婚姻自主权。目前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同性恋丈夫的“骗婚”行为,而相关的法律制裁、惩治条文是空白的。男同性恋普遍存在乱交行为,是感染HIV的高危人群,“同妻”与其进行性生活时,感染HIV的风险很高,其生命安全权得不到保障。第二,社会保护缺位,缺乏关注和保护措施。“同妻” 群体一直被忽视,她们是同性恋者逃避社会压力、隐藏身份的“牺牲品”,长期以来缺乏社会关注和保护,没有表达自身正当权益和诉求的渠道。

为改善“同妻”生存状况,首先,需要多渠道进行宣传工作,引起全社会对“同妻”的关注, 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她们。其次,完善《婚姻法》,增加对“同妻”相关的保护条款。最后,时机成熟时,适时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减少“同妻”的产生。

“同夫”与“同妻”两个群体有着同样的“被骗”经历与遭遇,却又因为性别、社会包容度的差异而境遇不同,他们在一些问题上与“同妻”不同。神经心理学研究发现,男性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女性差,而且受性别文化的影响,男性较少对别人倾诉衷肠。与“同妻”相比较而言, “同夫”群体有如下特点:第一,性需求更容易满足;第二,感染HIV的风险较低(女同性恋者很少存在多性伴行为、高危行为);第三,男权社会中“同夫”地位相比“同妻”高,容易获得社会支持;第四,“同夫”承担的经济压力较大;第五,“同夫”再婚压力较“同妻”小。

HIV快速传播

我国自2007年开始,性传播途径超越注射吸毒成为HIV首要传播途径,2016年第二季度新发现HIV感染者中,性传播途径比例为93.9%,其中异性性传播占65.9%,同性性传播占28%。同性性传播比率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已经从2007年10月的1. 0%上升至 2016年6月的28%,10年期间涨了近30倍。

同性恋群体中普遍存在着高危性行为,比如无保护性肛交、多性伴、群交、偶遇性交等, 由于没有任何保证和约束,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非常脆弱,加之社会歧视、偏见、污名等外部压力,以及自我认知、道德批判等内部压力,使他们的生存状态较差,进而导致心理健康状况较差,普遍存在着焦虑、抑郁情绪,这些情况进一步加剧了高危行为的发生,导致HIV在同性恋人群中肆意传播。

冲动犯罪或成为受害者

由于得不到主流社会和文化的认同,同性恋者可以获得的社会资源与社会支持较少,他们长期生活在压抑、苦闷之中,社会对该群体的污名、歧视和偏见又进一步恶化了他们的生存环境。所以一些同性恋者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有的出现冲动伤人、报复社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意志消沉,看不到未来和希望,靠酗酒、吸毒来麻醉自己,衍生出新的犯罪问题;还有的在被确诊HIV感染后,出现寻仇杀人或恶意传播HIV行为。

由于其性取向特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会以此来对他们进行侮辱、敲诈、勒索、抢劫、打骂、性侵等,受到伤害后同性恋者怕自己的性取向被曝光,往往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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