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在性取向、性行为上异于他人,但在其他所有方面与常人无异.他们既是性少数群体,又是弱势群体,是世界多元文化的组成部分。正如不能因为否定部分而否定整体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一些极端个案以偏概全地否定、歧视整个同性恋群体,社会公众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理应遵循以下伦理界限原则。
人格尊严原则
无论从人的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来看,同性恋者都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应该获得和享有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现实社会中,同性恋群体被不断污名化,面临着多方面的歧视、偏见,不能被社会主流所接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的人格尊重,甚至还会因“妨碍社会治安管理”受到一些政府部门的处罚、打击。因此,对同性恋群体而言,真正获得《宪法》所赋予的对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是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生存的最基本前提和要求。
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对公众看待同性恋现象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最低要求。每个成年同性恋者,只要遵循前述的道德伦理界限,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都有自由、自主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同性恋行为和异性恋行为一样,应该是被允许的。我们不能以法律和道德的名义,反对和否定同性恋行为,给他们冠以污名、制造歧视、形成偏见,伤害同性恋个体或群体。
当生存环境比较匮乏、落后时,社会只能考虑到作为“整体人”的最基本需要,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和生存环境不断地改善,社会才会考虑到作为“个体人”的特殊具体需要,这也是高度文明社会的具体表现。比如在公共场所为残障人群设立便利的专用设施,在影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肥胖者设立“加大、加固”的特殊座位。因此,对待同性恋这个特殊弱势群体. 应该予以相应的特殊对待。
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公道、正义,是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指导原则,是对事件进行道德评价的主要标准,也是道德行为的起码准则。把公正原则作为对待同性恋群体的基本伦理原则,为正确对待同性恋现象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在中国文化中,“公”与“正”“平” “义”“中”常是通义的,可互相诠释,“公正”一词较早见于《荀子》中的《君道》《正论》《正名》《赋》各篇,都代指德性,主要含义有坚持原则、不偏不倚,正直无私等口汨。在西方文化中,柏拉图伦理理念的核心是公正,卢梭认为公正就是不偏不倚。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公正都作为基本的伦理价值和目标而备受人们的重视和追求。公正表示权利、正义的平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享有平等权。平等权是人生而获得的基本权利,同性恋者与其他人一样,应该被赋予相同的平等权,在此基础上,同性恋者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对社会进步和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正的核心要求是平等,不但包括权利获得的平等,还包括权利保障的平等。要做到公正,首先要尊重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中形成公正的伦理氛围,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平等相待,互相友好,互相尊重。其次,要有相关制度来维护,道德的实现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外在的约束
宽容原则
在中国文化中,“宽容”是“宽”和“容”两个单字的复合,其含义已经从物质层面引申到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层面。宽容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宽容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需要。宽容是对世界丰富多彩的不同文化、不同的思想表达形式和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尊重、接纳和欣赏,不把自己的思想信念和要求强加于对方。 宽容,不是让步、屈尊或迁就,既不意味着忍受不道德行为,也不意味着放弃信仰与信念;而是通过坦诚的交流,了解、尊重彼此的信念和行为,目的是促进求同存异。宽容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及其生存方式、行为模式、思想观念予以承认、理解和尊重,而不试图采取压制、排斥、打击等手段来强迫别人与自己绝对统一,要给予别人广泛的生存空间和自由。
对待同性恋群体而言,宽容就是要给他们自由生存的空间,宽容的道德基础是人的自律,文化基础是文明多样性,社会基础是人的平等权。要做到宽容,首先要消除歧视和偏见, 正确看待同性恋人群及其特殊的性行为,除性取向和性行为不同于主流人群以外,其他方面并无区别。在“无伤害”的基本前提下,他们享有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利。对他们而言,我们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给他们生存的空间,尊重他们的选择,不能采取批评、指责、打压、隔离的处理方式。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又称实事求是原则,即按照事物的实际表现去揭示其内在本质、联系与规律等,不加任何主观臆断或歪曲。客观原则是我们认识世界一切事物和现象的最基本原则,对待同性恋现象也不能例外,既不能刻意美化,也不能故意丑化。
表面上,同性恋无法繁衍后代,可能会造成人类延续出现问题,但客观上同性恋在人群中占比较小且比例比较固定,不会导致人类种族无法延续的问题。表面上,艾滋病与同性恋关系密切,但客观上艾滋病与高危行为相关,高危行为在异性恋人群中同样存在。